拍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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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利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权利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利决定拍卖及付款时的币种。 第五章 术语释义 “应计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相应产生的费用。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拍卖收益”指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应计费用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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