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者提示。 第三十条 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如更改也须于拍卖日十五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确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密。在拍卖中本公司不应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该拍卖标的。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竞买自己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三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根据《拍卖法》有关条款规定,按成交价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委托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按国际惯例以拍卖底价的1%的款项付给本公司作为有偿服务费(无底价拍卖未成交不收服务费),同时支付其他应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某些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利自行决定下列事宜: (一)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二)对某件拍卖标的是否咨询专家的意见。 (三)委托人应支付的用于印制拍品图录的费用金额。 (四)某物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出售及拍卖时间、地点、拍卖顺序及方式。 (五)在拍卖业务中,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和评价。 二、保险 第三十六条 除委托人另有建议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额以本公司全权估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并非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保险有效期从委托拍卖合同书签订之日起到拍卖日后七日止。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支付成交价的1%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八条 若委托人书面告之本公司无需投保该拍卖标的,则相应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标的的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虫蛀和天气变化等造成拍卖标的损坏,以及画框和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已投保的拍卖标的的损坏、损失及赔偿应根据保险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由本公司将保险赔款扣除应计费用后,余款付予委托人。第四十条 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拍卖收益支付 第四十一条 若买受人及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本公司有义务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一个月内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四十二条 若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应于拍卖收益的款项支付给了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本公司。 第四十三条 若买受人自拍卖起七日后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四、撤回拍卖标的的手续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预展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当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应于该拍卖标的拍卖底价20%的款项,并缴纳其他应计费用;若图录等尚未开始印刷,也需支付拍卖底价款额的10%及其他应计费用。 五、关于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 第四十五条 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后(以邮戳为准)取回该拍卖标的,并缴纳拍卖底价的1%服务费。超过两个月不取,本公司有权利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四十六条 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须重新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四十七条 若委托人在其拍卖标的未拍出后两个月仍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此后发生任何事故,委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外,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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